7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历时6年,中国葡萄酒行业针对外国企业侵权的知识产权官司,判令法国Castel停止使用葡萄酒“卡斯特”商标,判令其赔偿上海班提酒业公司和李道之3373万元人民币,并在《中国工商报》刊登道歉声明。
至此,这起历时6年,中国葡萄酒行业针对外国企业侵权的知识产权官司,以中国“卡斯特”商标持有人终审获胜落定尘埃。
上世纪90年代末,中国温州籍企业家李道之到上海创业,创办了上海班提酒业公司和上海卡斯特酒业公司并担任董事长。上海卡斯特公司是“卡斯特”商标合法授权销售和使用的机构。该公司从1998年开始在进口葡萄酒上使用“卡斯特”的名称并于2000年获得商标注册核准。
浙江省高院认为,李道之作为中国“卡斯特”商标的专有权人,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在本案中,法国Castel未经李道之许可,在生产销售的葡萄酒标签突出使用“卡斯特”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李道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3年4月10日,温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法国Castel赔偿上海班提酒业公司和李道之3373万元人民币。温州中院判决后,原被告都提出上诉,浙江省高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同时判令被告法国Castel在《中国工商报》刊登道歉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