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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庭审交锋

来源: 红酒客    作者:     2008-10-27 15:18:20


近日,被冠以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案中,长城、王朝、威龙等葡萄酒企业请求法院撤销有关商评委维持“解百纳”商标注册的裁定,而张裕公司作为“解百纳”商标的拥有者,则以第三人身份应诉。

在法庭上,三方举证不断,就“解百纳”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及是否通用名称展开激烈辩论。其中,张裕出示了两份上世纪三十年代由当时中华民国商标局出版的法定刊物《商标公报》,以及一系列张裕长期独家使用“解百纳”的新证据,使庭审局面发生了微妙变化。

《商标公报》新证据:解百纳确为张裕独创商标

据考证,“解百纳”三个字最早出现在1936年张裕公司为“解百纳”申请注册商标的文件中。在1937年6月28日经当时的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批准,张裕公司正式注册了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号为“第33477号”,该文件现存南京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对于这份关键证据,长城等企业则反驳,该注册证书中的商标图样并无“解百纳”字样,所以“解百纳”不是被批准的商标组成部分之一。

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相关人士证实,商标图样中的确没有出现“解百纳”三个字,但在“商标名称”栏写有“解百纳”字样。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黄义彪指出,在1982年以前老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分图样和名称部分,而商标名称同样是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

而《商标公报》新证据的出现,使这一争议失去了争论下去的必要。这份由当时中华民国商标局出版的法定刊物,现存于国家图书馆。其中1937年第143期“审定商标目录”及1939年第154期“商标公告期满注册表”,均清楚无误地标明第33477号“解百纳”商标。黄义彪认为,这两份证据表明,张裕在1937年取得“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是无可辩驳的法律事实。而且建国以后,张裕曾于1959年、1985年和1992年三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但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最终只获准“备案使用”。

同时,张裕公司还出示了上世纪50至80年代解百纳干红的工艺流程、发酵记录和产品分析指标、出库记录、销售情况等详细的生产、技术资料,以及1988年、1993年、1999年张裕解百纳又多次获得名优、名牌产品的称号或证书等一系列新证据,进一步证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张裕公司长期使用“解百纳”商标的事实。

黄义彪表示,在张裕公司取得“解百纳”商标注册后的六十余年中,既没有关于“解百纳”是葡萄品种、品系或葡萄酒通用名称的说法,也没有任何其他企业在商品中使用“解百纳”。因此,“解百纳”为张裕公司于上世纪三十年代独创的商标,且在此后60多年里长期独家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是张裕公司用70多年心血打造的民族品牌,具有无可争议的商标显著性。

其它企业侵权使用不能成为“解百纳”通用名称化的根据

解百纳是否为通用名称是本次纠纷另外一个争论的焦点。长城等企业认为,上世纪80年代以后,一部分学者将某些葡萄品种称为葡萄品系,出现在一些书籍、学术文章中。而且近年来,众多规模不一的葡萄酒企业都在以“解百纳”之名生产葡萄酒,已成为行业通用名称。

法律上是如何定义商品的通用名称的呢?据相关法规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规范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

商评委指出,有关葡萄、葡萄酒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从来没有将“解百纳”作为葡萄品种或者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因此,从法定的标准看,“解百纳”显然不是葡萄品种或者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关于“约定俗成”的说法,商评委指出,1936年以来的近六十年的时间里,没有任何关于“解百纳”是葡萄品种或者是Cabernet一词翻译的说法和记载,而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的一些书籍中有关“翻译”的说法没有提出任何根据,且有关的说法混乱不一、相互矛盾,且没有形成广泛性、规范性、明确性的统一标准。显然,短时间相互矛盾的观点不能形成“解百纳”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结论,反而说明“解百纳”没有明确的统一指代,试图统一是不可能的。

近年来,张裕公司之外的其它企业在葡萄酒商品上使用“解百纳”,但其中大多数都在2002年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申请注册之后。黄义彪表示,此种使用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不能成为“解百纳”通用化的根据。而这种由于“解百纳”已成为知名品牌后的跟进性生产不是“通用”,而是“乱用”。

长城等企业认定“解百纳”是通用名称的主要证据之一是张裕自身的不规范使用:2003年,张裕解百纳高级干红葡萄酒的瓶贴上已标明“解百纳”为葡萄名称,张裕公司网页也曾出现解百纳品系的说法。

黄义彪表示,张裕公司曾经出现过对“解百纳”的不规范使用,但这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在酒类商标与酒类名称包括特有名称、别名、通用名称问题上,我国在相当的时间内存在模糊的认识甚至是一些错误的认识,比如茅台酒也曾经被作为商品名称看待而另外使用“飞天牌”商标。在当时不规范的历史环境下,不能也不应该要求张裕这一家企业统一使用标准。

对于其他企业近年来的广泛使用及张裕公司曾经对“解百纳”的不规范使用,商评委认为,此种情况相对于张裕公司几十年长期独家在特定葡萄酒商品上使用“解百纳”称谓所产生的商标显著性,尚不能据此认定本案争议商标已丧失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张裕“垄断”将致企业倒闭、果农失去生计?

解百纳官司仍在进行中,有人认为:一旦“解百纳”商标判归张裕,张裕将垄断葡萄酒市场,将导致一些企业遭受巨大损失而面临倒闭,而从事酿酒葡萄种植的果农也将因此失去生计。

对于“垄断”的指责,业内专家认为此说极其荒谬。

万慧达律师事务所黄义彪表示:首先,“解百纳”是张裕70多年的原创品牌,不是葡萄品种也不是品系,更不是通用名称这类行业公共资源,也不代表干红、干白等某一类葡萄酒产品类别,因此不会构成行业资源垄断,同“垄断”没有任何法律和实质关系。

其次,相关市场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葡萄酒业的销售额已超150亿元,而标明“解百纳”名字的所有葡萄酒产品加起来大约15亿元,其中张裕解百纳占了近11亿,其他“解百纳”约占4亿左右。那么,这只是张裕解百纳因为其70余年的品质保证和品牌影响力为其赢得了较高的市场份额而已。而即便如此,跟150亿的市场容量相比较,远远谈不上所谓的市场垄断。

再者,既然除张裕外的其余企业生产解百纳的总额只有4亿左右,那么对于其余数十家企业而言,这一类产品占其整个企业的经营比重也就很清楚了,自然谈不上“要因此而倒闭”之谈。

另有专家指出,这4亿元的“解百纳”产品不但市场规模甚小,而且由于其他各企业的“解百纳”并未获得消费者广泛认同,因此,消费者在选购时首先认知的是他们的企业品牌,其次才是“解百纳”这三个字。因此,其它企业不能使用“解百纳”名称后,也不会对其市场份额构成实质性影响。

  关于产业链条上的果农也会因此而受到牵连之说就更加无从谈起。因为,除了张裕解百纳的生产基地在葡萄原料方面根据其特定生产工艺规范、标准及风味特点进行定向种植、培育,并在不同品种的葡萄原料的种植面积及原料收购数量上有明确系统规划外,并没有其它企业专门为“解百纳”种植的葡萄,即便有果农专门为他们生产带有“解百纳”字样的葡萄酒种植葡萄,